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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標準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設計標準》GB 50457-2008全文(完整版)

2008-11-12,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了《醫藥工業潔凈廠房設計規范》國家標準,標準的編號為GB50457-2008,規定自2009-06-01起實施。GB50457-2008關于空氣潔凈度級別仍以1998年版GMP為準。在GB50457-2008的“條文說明”中說出不采用國際標準ISO14644-1的理由是:①ISO14644-1中沒有微生物標準;②ISO14644-1與我國GMP(1998版)微粒規定有差異;③我國GMP(1998版)潔凈度30萬級在ISO14644-1中沒有相應的級別;④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GMP沒有采用ISO14644-1。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設計標準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設計標準

前 言

本規范是報據建設部“關于印發《2005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二批)》的通知”(建標函[2005]124號)的要求,由中國石化集團上海工程有限公司會同中國醫藥集團武漢醫藥設計院和中國醫藥集團重慶醫藥設計院編制而成的。

本規范在編制過程中,結合近年來國內外GM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和潔凈技術的發展以及工程建沒的實踐,廣泛征求了有關單位的意見,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石化集團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本規范執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如有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寄交中國石化集團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楊路769號,郵編200120),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 編 單 位:中國石化集團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參 編 單 位:中國醫藥集團武漢醫藥設計院

中國醫藥集團重慶醫藥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繆德驊 王福國 汪征矧吳天和 劉 琳

陳宇奇 李安康 唐曉方 顧繼紅俞友財

楊麗敏 陳苓曄 楊 軍 楊一心韓立新

黃金富 劉 元 吳 霞

目 次

1 總 則 1
2 術 語 2
3 生產區域的環境參數 6
3.1 一般規定 6
3.2 環境參數的設計要求 6
4 廠址選擇和總平面布置 8
4.1 廠址選擇 8
4.2 總平面布置 8
5 工藝設計 10
5.1 工藝布局 10
5.2 人員凈化 14
5.3 物料凈化 15
5.4 工藝用水 16
6 工藝管道 18
6.1 一般規定 18
6.2 管道材料、閥門和附件 18
6.3 管道的安裝、保溫 19
6.4 安全技術 20
7 設 備 21
7.1 一般規定 21
7.2 設計和選用 21
8 建 筑 24
8.1 一般規定 24
8.2 和疏散 24
8.3 室內裝修 26
9 空氣凈化 28
9.1 一般規定 28
9.3 氣流流型和送風 34
9.4 風管和附件 35
9.5 監測與控制 37
10 給水排水 39
10.1 一般規定 39
10.2 給 水 39
10.3 排 水 40
10.4 消防設施 41
11 電 氣 43
11.1 配 電 43
11.2 照 明 43
11.3 通 信 44
附錄A 藥品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等級舉例 47
附錄B 醫藥潔凈室(區)的維護管理 49
附錄 C 醫藥潔凈室(區)的驗證 51

1 總 則

1.0.1為在醫藥工業潔凈廠房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做到技術、經濟適用、安全可靠、確保質量,滿足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設計。

1.0.3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設計,應為施工安裝、系統設施驗證、維護管理、檢修測試和安全運行創造必要的條件。

1.0.4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醫藥潔凈室(區)pharmaceutical clean room(zone)

空氣懸浮粒子和微生物濃度,以及溫度、濕度、壓力等參數受控的房間或限定空間。

2.0.2人員凈化用室room for cleaning human body

人員在進人潔凈區之前按一定程序進行凈化的房間。

2.0.3物料凈化用室room for cleaning material

物料在進人潔凈區之前按一定程序進行凈化的房間。

2.0.4懸浮粒子airborne particles

用于空氣潔凈度分級的空氣中懸浮粒子尺寸范圍在0.5~5μm的固體和液體粒子。

2.0.5微生物microorganisms

能夠復制或傳遞基因物質的細菌或非細菌的微小生物實體。

2.0.6含塵濃度particle concentration

單位體積空氣中懸浮粒子的顆數。

2.0.7含菌濃度microorganisms concentration

單位體積空氣中微生物的數量。

2.0.8空氣潔凈度air cleanliness

以單位體積中空氣某粒徑粒子和微生物的數量來區分的潔凈程度。

2.0.9氣流流型air pattern

室內空氣的流動形態和分布狀態。

2.0.10單向流unidirectional airflow

沿單一方向呈平行流線并且橫斷面上風速一致的氣流。

2.0.11非單向流non- unidirectional airflow

凡不符合單向流定義的氣流。

2.0.12混合流mixed airflow

單向流和非單向流組合的氣流。

2.0.13氣閘室air lock

在潔凈室(區)出入口,為了阻隔室外或鄰室氣流和壓差控制而設置的房間。

2.0.14傳遞柜pass box

在潔凈室隔墻上設置的傳遞物料和工器具的開口。兩側裝有不能同時開啟的柜門。

2.0.15潔凈工作服clean working garment

為把工作人員產生的粒子和微生物限制在程度,所使用的發塵、發菌量少的潔凈服裝。

2.0.16空態as-built

設施已經建成,所有動力接通并運行,但無生產設備、材料及人員。

2.0.17靜態at-rest

設施已經建成,生產設備已經安裝,并按業主及供應商同意的狀態運行,但無生產人員。

2.0.18動態operational

設施以規定的狀態運行,有規定的人員在場,并在商定的狀態下進行工作。

2.0.19高效空氣過濾器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

在額定風量下,對粒徑大于等于0.3μm粒子的捕集效率在99.97%以上及氣流阻力在254Pa以下的空氣過濾器

2.0.20工藝用水process water

藥品生產工藝中使用的水,包括飲用水、純化水和注射用水。

2.0.21純化水purity water

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或其他適宜的方法制得的,不含任何附加劑,供藥用的水。

2.0.22注射用水water for injection

純化水經蒸餾制得的水。

2.0.23專用消防口fire-firing access

消防人員為滅火而進人建筑物的專用入口。

2.0.24自凈時間cleanliness recovery characteristic

潔凈室被污染后,凈化空調系統從開始運行至恢復到穩定的規定室內潔凈度等級的時間。

2.0.25無菌潔凈室sterile clean room

用于無菌作業的潔凈室。

2.0.26浮游菌airborne viable particles

醫藥潔凈室(區)懸浮在空氣中的菌落。

2.0.27沉降菌sedimental viable particles

醫藥潔凈室(區)沉降在物體表而的菌落。

2.0.28無菌sterile

不存在活的微生物。

2.0.29滅菌sterilize

使非無菌體達到無菌狀態。

2.0.30無菌藥品sterile product

法定藥品標準中列有無菌檢查的制劑。

2.0.31非無菌藥品non-sterile product

法定藥品標準中未列無菌檢查的制劑。

2.0.32驗證validation

證明任何程序、生產過程、設備、物料、活動或系統確實能達到預期效果的有文件證明的一系列活動。

2.0.33在位清洗cleanling in place

系統或設備在原安裝位置不作任何移動條件下的清洗。

2.0.34在位滅菌sterilization in place

系統或設備在原安裝位置不作任何移動條件下的滅菌。

3 生產區域的環境參數

3.1一般規定

3.1.1藥品生產區域應符合國家現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關于環境參數的規定。

3.1.2醫藥潔凈室(區)應以微粒和微生物為主要控制對象,同時還應規定醫藥潔凈室(區)環境的溫度、濕度、壓差、照度、噪聲等參數。

3.1.3環境空氣中不應有異味以及有礙藥品質量和人體健康的氣體。

3.2環境參數的設計要求

3.2.1醫藥潔凈室(區)的空氣潔凈度等級應按表3.2.1劃分。

表3.2.1醫藥潔凈室(區) 空氣潔凈度等級

空氣潔凈 度等級懸浮粒子較大允許數(個/m3)微生物較大允許數
≥0.5μm≥5μm浮游菌(cfu/m3)沉降菌(cfu/皿)
1003500051
1000035000020001003
10000035000002000050010
3000001050000060000——15

注:

1、在靜態條件下醫藥潔凈室(區)監測的懸浮粒子數、浮游菌數或沉降菌數必須符合規定。測試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醫藥工業潔凈室(區)懸浮粒子的測試方法》GB/T 16292、《醫藥工業潔凈室(區)浮游菌的測試方法》GB/T 16293和《醫藥工業潔凈室(區)沉降菌的測試方法》GB/T16294的有關規定;

2、空氣潔凈度100級的醫藥潔凈室(區)應對大于等于5μm塵粒的計數多次采樣,當大于等于5μm塵粒多次出現時,可認為該測試數值是可靠的。

3.2.2藥品生產有關工序和環境區域的空氣潔凈度等級,應符合國家現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和附錄A的要求。

3.2.3醫藥潔凈室(區)的溫度和濕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生產工藝對溫度和濕度無特殊要求時,空氣潔凈度100級、10000級的醫藥潔凈室(區)溫度應為20~24℃,相對濕度應為45%~60 %;空氣潔凈度100000級、300000級的醫藥潔凈室(區)溫度應為18~26℃,相對濕度應為45%~65%。

2、生產工藝對溫度和濕度有特殊要求時,應根據工藝要求確定。

3、人員凈化及生活用室的溫度,冬季應為16~20℃ ,夏季應為26~30℃。

3.2.4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醫藥潔凈室(區)之間以及醫藥潔凈室(區)與非潔凈室(區)之間的空氣靜壓差不應小于5Pa,醫藥潔凈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不應小于10Pa。

3.2.5醫藥潔凈室(區)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照度,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L、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為300lx。

2、輔助工作室、走廊、氣閘室、人員凈化和物料凈化用室的照度值不宜低于150lx。

3、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

3.2.6非單向流醫藥潔凈室(區)的噪聲級(空態)不應大于60dB(A),單向流和混合流醫藥潔凈室(區)的噪聲級(空態)不應大于65dB(A)。

4 廠址選擇和總平面布置

4.1廠址選擇

4.1.1廠區位置的選擇,應經經濟技術方案比較后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大氣含塵濃度、含菌濃度和含有害氣體濃度低,且自然環境好的區域。

2宜遠離鐵路、碼頭、機場、交通要道,以及散發大量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工廠、倉庫、堆場,遠離嚴重空氣污染、水質污染、振動或噪聲干擾的區域;如不能遠離以上區域時,則應位于其較大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1.2醫藥工業潔凈廠房新風口與市政交通主干道近基地側道路紅線之間的距離宜大于50m。

4.2總平面布置

4.2.1廠區的總平面布置應符合國家有關工業企業總體設計要求,并應滿足環境保護的要求,同時應防止交叉污染。

4.2.2廠區應按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等功能布局。

4.2.3醫藥工業潔凈廠房應布置在廠區內環境整潔、且人流和貨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應根據藥品生產特點布局。兼有原料藥和制劑生產的藥廠,原料藥生產區應位于制劑生產區全年較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三廢處理、鍋爐房等有嚴重污染的區域,應位于廠區全年較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4.2.4青霉素類等高致敏性藥品的生產廠房,應位于其他生產廠房全年較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4.2.5動物房間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實驗動物環境及設施》GB /T 14925等的有關規定。

4.2.6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周圍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如有困難,可沿廠房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4.2.7廠區主要道路的設置,應符合人流與貨流分流的要求。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周圍道路面層,應采用整體性好、發塵少的材料。

4.2.8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周圍應綠化。廠區內宜減少露土面積,不應種植易散發花粉或對藥品生產產生不良影響的植物。

5工藝設計

5.1工藝布局

5.1.1工藝布局應符合生產工藝流程及空氣潔凈度等級的要求,并應根據工藝設備安裝和維修、管線布置、氣流流型以及凈化空調系統等各種技術措施的要求綜合確定。

5.1.2工藝布局應防止人流和物流之間的交叉污染,并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應分別設置人員和物料進出生產區域的出入口。對在生產過程中易造成污染的物料應設置專用出入口。

2、應分別設置人員和物料進入醫藥潔凈室(區)前的凈化用室和設施。

3、醫藥潔凈室(區)內工藝設備和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生產工藝要求。生產和儲存的區域不得用作非本區域內工作人員的通道。

4、輸送人員和物料的電梯宜分開設置。電梯不應設置在醫藥潔凈室內。需設置在醫藥潔凈區的電梯,應采取確保醫藥潔凈區空氣潔凈度等級要求的措施。

5、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內物料傳遞路線宜短。

5.1.3在符合工藝條件的前提下,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內各種固定技術設施的布置,應根據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要求綜合協調。

5.1.4醫藥潔凈室(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滿足生產工藝和噪聲級要求的前提下,空氣潔凈度等級高的醫藥潔凈室(區)宜靠近空氣調節機房布置,空氣潔凈度等級相同的工序和醫藥潔凈室(區)的布置宜相對集中。

2、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醫藥潔凈室(區)之間的人員出入和物料傳送,應有防止污染措施。

5.1.5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內,宜靠近生產區設置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原輔物料、半成品和成品存放區域。存放區域內宜設置待驗區和合格品區,也可采取控制物料待檢和合格狀態的措施。不合格品應設置專區存放。

5.1.6青霉素類等高致敏性藥品的生產廠房應獨立設置。避孕藥品、卡介苗、結核菌素的生產廠房必須與其他藥品的生產廠房分開設置。

5.1.7下列藥品生產區之間,必須分開布置:

1、β-內酰胺結構類藥品生產區與其他生產區。

2、中藥材的前處理、提取和濃縮等生產區與其制劑生產區。

3、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區與其制劑生產區。

4、含不同核素的放射性藥品的生產區。

5.1.8下列生物制品的原料和成品,不得同時在同一生產區內加工和灌裝:

L、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

2、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

3、強毒制品與非強毒制品。

4、死毒制品與活毒制品。

5、脫毒前制品與脫毒后制品。

6、活疫苗與滅活疫苗。

7、不同種類的人血液制品。

8、不同種類的預防制品。

5.1.9生產輔助用室的布置和空氣潔凈度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取樣室宜設置在倉儲區內,取樣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等級應與使用被取樣物料的醫藥潔凈室(區)相同。無菌物料取樣室應為無菌潔凈室,取樣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等級應與使用被取樣物料的無菌操作環境相同,并應設置相應的物料和人員凈化用室。

2、稱量室宜設置在生產區內,稱量室的空氣潔凈度等級應與使用被稱量物料的醫藥潔凈室(區)相同。

3、備料室宜靠近稱量室布置,備料室的空氣潔凈度等級應與稱量室相同。

4、設備、容器及工器具的清洗和清洗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空氣潔凈度100級、10000級醫藥潔凈室(區)的設備、容器及工器具宜在本區域外清洗,其清洗室的空氣潔凈度等級不應低于100000級。

2)如需在醫藥潔凈區內清洗的設備、容器及工器具,其清洗室的空氣潔凈度等級應與該醫藥潔凈區相同。

3)設備、容器及工器具洗滌后應干燥,并應在與使用該設備、容器及工器具的醫藥潔凈室(區)相同的空氣潔凈度等級下存放。無菌潔凈室(區)的設備、容器及工器具洗滌后應及時滅菌,滅菌后應在保持其無菌狀態措施下存故。

5.1.10醫藥潔凈室(區)的清潔工具洗滌和存放室不宜設置在潔凈區域內。如需設置在潔凈區域內時,醫藥潔凈室(區)的空氣潔凈度等級應與使用清潔工具的潔凈室(區)相同。無菌潔凈區域內不應設置清潔工具洗滌和存放室。

5.1.11潔凈工作服洗滌、干燥和整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空氣潔凈度100000級及以上的醫藥潔凈室(區)的潔凈工作服洗滌、干燥和整理室,其空氣潔凈度等級不應低于300000級。

2、空氣潔凈度300000級的醫藥潔凈室(區)的潔凈工作服可在清潔環境下洗滌和干燥。

3、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醫藥潔凈室(區)內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清洗和整理。

4、無菌工作服的洗滌和干燥設備宜專用。洗滌干操后的無菌工作服應在空氣潔凈度100級單向流下整理,并應及時滅菌。

5.1.12無菌潔凈室的設置,應根據本規范第5.1.9、5.1.13條和附錄A確定。

5.1.13質量控制實驗室的布置和空氣潔凈度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驗、中藥標本、留樣觀察以及其他各類實驗室應與藥品生產區分開設置。

2、各類實驗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陽性對照、無菌檢杳、微生物限度檢查和抗生素微生物檢定等實驗室,以及放射性同位素檢定室等應分開設置。

2) 無菌檢查室、微生物限度檢查實驗室應為無菌潔凈室,其空氣潔凈度等級不應低于10000級,并應設置相應的人員凈化和物料凈化設施。

3) 抗生素微生物檢定實驗室和放射性同位素檢定室的空氣潔凈度等級不宜低于100000級.

3、有特殊要求的儀器應設置專門儀器室。

4、原料藥中間產品質量檢驗對生產環境有影響時,其檢驗室不應設置在該生產區內。

5.1.14下列情況的醫藥潔凈室(區)應予以分隔:

1、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與非甲、乙類生產區之間或有分隔要求時。

2、按藥品生產工藝有分隔要求時。

3、生產聯系少,且經常不同時使用的兩個生產區域之間。

5.1.15醫藥工業潔凈廠房應設置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5.2人員凈化

5.2.1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內人員凈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人員凈化用室應根據產品生產工藝和空氣潔凈度等級要求設置。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醫藥潔凈室(區)的人員凈化用室宜分別設置。空氣潔凈度等級相同的無菌潔凈室(區)和非無菌潔凈室(區),其人員凈化用室應分別設置。

2、人員凈化用室應設置換鞋、存外衣、盥洗、消毒、更換潔凈工作服、氣閘等設施。

3、廁所、風淋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可根據需要沒置,但不得對醫藥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5.2.2人員凈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人員凈化用室入口處,應設置凈鞋設施。

2、存外衣和更換潔凈工作服的設施應分別設置。

3、外衣存衣柜應按設計人數每人一柜設置。

4、人員凈化用室的空氣凈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9.2.11條的規定。

5、盥洗室應設置洗手和消毒設施。

6、廁所和浴室不得設置在醫藥潔凈區域內,宜設置在人員凈化用室外。需設置在人員凈化用室內的廁所應有前室。

7、醫藥潔凈區域的入口處應設置氣閘室;氣閘室的出入門應采取防止同時被開啟的措施。

8、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藥品、某些甾體藥品、高活性藥品及有毒害藥品的人員凈化用室,應采取防止有毒有害物質被人體帶出人員凈化用室的措施。

5.2.3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內人員凈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面積,應根據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和工作人員數量確定。

5.2.4醫藥潔凈室(區)的人員凈化程序宜按圖5.2.4布置。

5.3物料凈化

5.3.1醫藥潔凈室(區)的原輔物料、包裝材料和其他物品出入口,應設置物料凈化用室和設施。

5.3.2進入無菌潔凈室(區)的原輔物料、包裝材料和其他物品,除應滿足本規范第

5.3.1條的規定外,尚應在出入口設置供物料、物品滅菌用的滅菌室和滅菌設施。

5.3.3物料清潔室或滅菌室與醫藥潔凈室(區)之間,應設置氣閘室或傳遞柜。

5.3.4傳遞柜密閉性應好,并應易于清潔。兩邊的傳遞門應有防止同時被開啟的措施。傳遞柜的尺寸和結構,應滿足傳遞物品的大小和重量所需要求。傳送至無菌潔凈室(區)的傳遞柜應設置相應的凈化設施。

5.3.5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出口,宜單獨設置專用傳遞設施,不宜與物料進口合用一個氣閘室或傳遞柜。

5.4工藝用水

5.4.1飲用水的制備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飲用水的制備方式,應保證其水質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有關規定。

2、飲用水的儲存和輸送,應符合本規范第10.2.1和10.2.2條的規定。

5.4.2純化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應符合下列要求:

1、純化水的制備方式,應保證其水質阻力率大于0.5MΩ?cm,并應符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純化水標準的規定。

2、用于純化水儲罐和輸送管道、管件等的材料,應無毒、耐腐蝕、易于消毒,并宜采用內壁拋光的不銹鋼或其他不污染純化水的材料。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過濾器。

3、純化水輸送管道系統應采取循環方式。設計和安裝時不應出現使水滯留和不易清潔的部位。循環的干管流速宜大于1.5m/s,不循環的支管長度不應大于管徑的6倍。純化水終端凈化裝置的設置應靠近使用點。

4、純化水儲罐和輸送系統,應有清洗和消毒措施。

5.4.3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注射用水的制備方式,應保證其水質符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注射用水標準的規定。

2用于注射用水儲罐和輸送管道、管件等的材料,應無毒、耐腐蝕,并應采用內壁拋光的低碳不銹鋼管或其他不污染注射用水的材料。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器。

3、注射用水的儲存可采用65℃以上保溫循環的方式,也可采用80℃以上或4℃ 以下保溫的方式。循環時干管流速宜大于1.5m/s。

4、注射用水輸送管道系統應采取循環方式。(文章鏈接://www.iwuchen.com/a-30/)

5、注射用水輸送管道系統設計和安裝時,不應出現使水滯留和不易清潔的部位。使用點不循環支管長度不應大于管徑的6倍。注射用水終端凈化裝置的設置應靠近使用點。

6、輸送注射用水的不銹鋼管道,應采用內壁無斑痕的對接氬弧焊焊接。需要拆洗的不銹鋼管道宜采用卡箍式、法蘭等低碳不銹鋼衛生管件連接,法蘭墊片材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不銹鋼管道焊接后宜鈍化。

7、注射用水儲罐和輸送系統,應設置在位清洗和在位滅菌設施。

5.4.4醫藥潔凈室(區)內工藝用水系統的驗證,應符合附錄C的規定。

6 工藝管道

6.1一般規定

6.1.1醫藥潔凈室(區)內應少敷設管道。工藝管道的干管,宜敷設在技術夾層或技術夾道中。需要拆洗和消毒的管道宜明敷。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管道應明敷,當需穿越技術夾層時,應采取安全密封措施。

6.1.2管道在設計和安裝時,不應出現使輸送介質滯留和不易清潔的部位。

6.1.3在滿足工藝要求的前提下,工藝管道宜短。

6.1.4工藝管道的干管系統應設置吹掃口、放凈口和取樣口。

6.1.5輸送純化水的干管應符合本規范第5.4.2條的規定,輸送注射用水的干管應符合本規范第5.4.3條的規定。

6.1.6工藝管道不宜穿越與其無關的醫藥潔凈室(區)。

6.1.7輸送有毒、易燃、有腐蝕性介質的工藝管道,應根據介質的理化性質控制物料的流速,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4節的有關規定。

6.1.8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工業氣體凈化裝置,應根據氣源和生產工藝對氣體純度的要求選擇。氣體終端凈化裝置的設置,應靠近用氣點。

6.1.9可燃氣體和氧氣管道的末端或高點應設置放散管。引至室外的放散管應高出屋面1m,并應采取防雨和防異物侵入措施。

6.2管道材料、閥門和附件

6.2.1管道、管件等材料和閥門應根據所輸送物料的理化性質和使用工況選用。采用的材料和閥門應滿足工藝要求,不應吸附和污染介質。

6.2.2工藝物料的干管不宜采用軟性管道,不得采用鑄鐵、陶瓷、玻璃等脆性材料。當采用塑性較差的材料時,應有加固和保護措施。

6.2.3輸送無菌介質和成品的管道材料宜采用內壁拋光的低碳不銹鋼或其他不污染物料的材料;輸送純水的管道材料應符合本規范第5.4.2條的規定;輸送注射用水的管道材料應符合本規范第5.4.3條的規定。

6.2.4引入醫藥潔凈室(區)的明敷管道,應采用不銹鋼或其他不污染環境的材料。

6.2.5工藝管道上的閥門、管件材質,應與連接的管道材質相適應。

6.2.6醫藥潔凈室(區)內采用的閥門、管件除應滿足工藝要求外,尚應采用拆卸、清洗和檢修方便的結構形式。

6.2.7管道與設備宜采用金屬管材連接。采用軟管連接時,應采用金屬軟管。

6.3管道的安裝、保溫

6.3.1工藝管道的連接宜采用焊接。不銹鋼管應采用內壁無斑痕的對接氬弧焊。

6.3.2管道與閥門連接宜采用法蘭、螺紋或其他密封性能優良的連接件。接觸工藝物料的法蘭和螺紋的密封圈應采用不易污染介質的材料。

6.3.3穿越醫藥潔凈室(區)墻、樓板、頂棚的管道應敷設套管,套管內的管段不應有焊縫、螺紋和法蘭。管道與套管之間應有密封措施。

6.3.4醫藥潔凈室(區)內的管道,應排列整齊,宜減少閥門、管件和管道支架的設置。管道支架應采用不易銹蝕、表面不易脫落顆粒性物質的材料。

6.3.5醫藥潔凈室(區)內的管道,應根據管道的表面溫度、發熱或吸熱量及環境的溫度和濕度確定保溫形式。冷保溫管道的外壁溫度不得低于環境的露點溫度。

6.3.6管道保溫層表面應平整和光潔,不得有顆粒性物質脫落,并宜采用不銹鋼或其他金屬外殼保護。

6.3.7醫藥潔凈室(區)內的管道外壁,均應采取防銹措施。

6.3.8醫藥潔凈室(區)內的各類管道,均應設置指明內容物及流向的標志。

6.4安全技術

6.4.1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有毒介質設備的放散管應引至室外,并應設置相應的阻火裝置、過濾裝置和防雷保護設施。

6.4.2輸送易燃介質的管道,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設施。

6.4.3下列部位應設置易燃、易爆介質報警裝置和事故排風裝置,報警裝置應與相應的事故排風裝置相連鎖:

1、甲、乙類火災危險生產的介質入口室。

2、管廊、技術夾層或技術夾道內有易燃、易爆介質管道的易積聚處。

3、醫藥潔凈室(區)內使用易燃、易爆介質處。

6.4.4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內不得使用壓縮空氣輸送易燃、易爆介質。

6.4.5各種氣瓶應集中設置在醫藥潔凈室(區)外。當日用氣量不超過一瓶時,氣瓶可設置在醫藥潔凈室(區)內,但必須采取不積塵和易于清潔的措施。

7 設 備

7.1一般規定

7.1.1醫藥潔凈室(區)內應采用防塵和防微生物污染的制藥設備和設施。

7.1.2用于制劑生產的配料、混合、滅菌等主要設備和用于原料藥精制、干燥、包裝的設備,其容量宜與批量相適應。

7.1.3用于制劑包裝的機械,應操作簡單、不易產生差錯。出現不合格、異物混入或性能故障時,應有調整或顯示的功能。

7.1.4制藥設備和機械上的儀器儀表應計量準確,度應符合要求,調節控制應穩定。需控制計數的部位出現不合格或性能故障時,應有調整或顯示功能。

7.1.5制藥設備保溫層表面應平整和光潔,不得有顆粒性物質脫落,表面宜采用不銹鋼或其他金屬外殼保護。

7.1.6當設備在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醫藥潔凈室(區)之間安裝時,應采用密封隔斷裝置。當確實無法密封時,應嚴格控制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醫藥潔凈室(區)之間的壓差。

7.1.7空氣潔凈度10000級的醫藥潔凈室(區)使用的傳輸設備不得穿越較別區域。

7.1.8醫藥潔凈室(區)內的各種設備均應選用低噪聲產品。對于輻射噪聲值超過潔凈室容許值的設備,應設置專用隔聲設施。

7.1.9醫藥潔凈室(區)與周圍工程樓內強烈振動的設備及其管道連接時,應采取主動隔振措施。有精密設備、儀器儀表的醫藥潔凈室(區),應根據各類振源對其影響采取被動隔振措施。

7.2設計和選用

7.2.1制藥設備應結構簡單、表面光潔和易于清潔。裝有物料的制藥設備應密閉。與物料直接接觸的設備內壁,應光滑和平整,并應易于清洗、耐消毒和耐腐蝕。

7.2.2與物料直接接觸的制藥設備內表面,應采用不與物料反應、不釋放微粒、不吸附物料的材料。生產無菌藥品的設備、容器、工器具等應采用低碳不銹鋼。

7.2.3制藥設備的傳動部件應密封,并應采取防止潤滑油、冷卻劑等泄漏的措施。

7.2.4制藥設備應經常清洗,需清洗和滅菌的零部件應易于拆裝;不便移動的制藥設備應設置在位清洗設施,需滅菌的制藥設備應設置在位滅菌設施。

7.2.5藥液過濾不得使用吸附藥物組分和釋放異物的裝置。

7.2.6對生產中發塵量大的制藥設備應設置捕塵裝置,排風應設置氣體過濾和防止空氣倒灌的裝置。

7.2.7與藥物直接接觸的干燥用空氣、壓縮空氣、惰性氣體等均應設置凈化裝置。經凈化處理后,氣體所含微粒和微生物應符合使用環境空氣潔凈度等級的要求。干燥設備出風口應有防止空氣倒灌的裝置。

7.2.8有爆炸危險的設備的設計和選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等的有關規定。

7.2.9醫藥潔凈室(區)內設備的安裝,不宜采用地腳螺栓。

7.2.10制藥設備應設置滿足有關參數驗證要求的測試點。

7.2.11無菌潔凈室(區)內的設備,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滿足滅菌的需要。

7.2.12特殊藥品的生產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青霉素類等高致敏性藥品, β-內酰胺結構類藥品,放射性類藥品,卡介苗、結核菌素、芽孢桿菌類等生物制品,血液或動物臟器、組織類制品等的生產設備必須專用。

2、生產甾體激素類、抗腫瘤類藥品制劑,當無法避免與其他藥品交替使用同一設備時,應采取防護和清潔措施,并應進行設備清潔驗證。

3、難以清潔的特殊藥品的生產設備宜專用。

8 建 筑

8.1一般規定

8.1.1建筑平面和空間布局,應具有靈活性。醫藥潔凈室(區)的主體結構宜采用大空間或大跨度柱網,不宜采用內墻承重體系。

8.1.2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圍護結構的材料應滿足保溫、隔熱、和防潮等要求。

8.1.3醫藥工業潔凈廠房主體結構的耐久性,應與室內裝備和裝修水平相適應,并應具有、控制溫度變形和不均勻沉陷性能。廠房變形縫不宜穿越醫藥潔凈室(區);當需穿越時應有保證潔凈區氣密性的措施。

8.1.4醫藥潔凈室(區)應設置技術夾層或技木夾道。穿越樓層的豎向管線需暗敷時,宜設置技術豎井。技術夾層、技術夾道和技術豎井的形式、尺寸和構造,應滿足風道和管線的安裝、檢修和要求。

8.1.5醫藥潔凈室(區)內的通道應留有適當寬度,物流通道宜設置防撞構件。

8.1.6醫藥潔凈室(區)的圍護結構,應具有隔聲性能。

8.2和疏散

8.2.1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8.2.2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內分區較大允許的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甲、乙類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單層廠房宜為3000m2,多層廠房宜為2000m2。

2丙、丁類醫藥工業潔凈廠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8.2.3醫藥潔凈室(區)的頂棚和壁板(包括夾芯材料)應采用非燃燒體,且不得采用燃燒時產生有害物質的有機復合材料。頂棚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4h,壁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h,疏散走道的頂棚和壁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干1.0h。

8.2.4技術豎井井壁應采用非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井壁上檢查門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6h;豎井內各層或間隔一層樓板處,應采用與樓板耐火極限相同的非燃燒體作水平分隔;穿越水平分隔的管線周圍空隙,應采用耐火材料緊密填堵。

8.2.5醫藥工業潔凈廠房每一生產層、每一分區或每一潔凈區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干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1甲、乙類生產廠房或生產區建筑面積不超過100m2,且同一時間內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

2丙、丁、戊類生產廠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8.2.6安全出口應分散設置,從生產地點至安全出口不應經過曲折的人員凈化路線,并應設置疏散標志,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8.2.7醫藥潔凈區與非潔凈區、醫藥潔凈區與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應加設閉門器,門扇四周應密閉。

8.2.8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及醫藥潔凈室(區)同層外墻應設置供消防人員通往廠房潔凈室(區)的門窗,門窗的洞口間距大于80m時,應在該段外墻設置專用消防口。專用消防口的寬度不應小于750mm,高度不應小于1800mm,并應設置明顯標志。樓層的消防口應設置陽臺,并應從二層開始向上層架設鋼梯。

8.2.9有爆炸危險的醫藥潔凈室(區)應設置泄壓設施,其泄壓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8.3室內裝修

8.3.1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建筑圍護結構和室內裝修,應采用氣密性好且在溫度和濕度變化的作用下變形小的材料。

8.3.2醫藥潔凈室(區)內裝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內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并應耐清洗和耐消毒。

2、墻壁與地面交界處宜成弧形。踢腳不應突出墻面。

3、當采用砌體隔墻時,墻面應采用抹灰標準。

8.3.3醫藥潔凈室(區)的地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應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

2、地而應整體性好、平整、不開裂、耐磨、耐撞擊和防潮,并應不易積聚靜電且易于除塵清洗。

3、地而墊層宜配筋,潮濕地區墊層應做防潮構造。

8.3.4醫藥工業潔凈廠房技術夾層的墻面和頂棚應平整、光滑,需在技術夾層內更換高效空氣過濾器時,其墻面和頂棚宜采用涂料飾面。

8.3.5技術夾層采用輕質吊頂時,宜設置檢修走道。

8.3.6建筑風道和回風地溝的內表面裝修,應與整個送、回風系統相適應,并應易于除塵。

8.3.7醫藥潔凈室(區)和人員凈化用室設置外窗時,應采用氣密性好的中空玻璃固定窗。

8.3.8醫藥潔凈室(區)內的門窗、墻壁、頂棚等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醫藥潔凈室(區)內的門窗、墻壁、頂棚、地(樓)面的構造和施工縫隙,應采取密閉措施。

2、門框不宜設置門檻。

3、醫藥潔凈區域的門、窗不宜采用木質材料。需采用時應經防腐處理,并應有嚴密的覆面層。

4、無菌潔凈室(區)的門、窗不應采用木質材料。

8.3.9醫藥潔凈室(區)的門的大小應滿足一般設備安裝、修理和更換的要求。門宜朝空氣潔凈度等級較高的房間開啟,并應加設閉門器。無菌潔凈室的門上宜設置現察窗。

8.3.10醫藥潔凈室(區)的窗宜與內墻面齊平,不宜設置窗臺。無菌潔凈室的窗宜采用雙層玻璃。

8.3.11醫藥潔凈室(區)內墻面與頂棚采用涂料面層時,應采用耐腐蝕、耐清洗、表面光滑和不易生毒的材料。

8.3.12醫藥潔凈室(區)內的色彩宜淡雅柔和。醫藥潔凈室(區)內各表面材料的光反射系數,頂棚和墻面宜為0.6~0.8,地面宜為0.15~0.35。

8.3.13醫藥潔凈室(區)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規范》GB50222的有關規定。

9 空氣凈化

9.1一般規定

9.1.1藥品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等級的確定,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2.2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醫藥潔凈室(區)內有多種工序時,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采用相應的空氣潔凈度等級。

2、在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前提下,醫藥潔凈室的氣流流型宜采用工作區局部凈化或全室空氣凈化,也可采用工作區局部凈化和全室空氣凈化相結合的形式。

9.1.2醫藥潔凈室(區)內溫度、濕度、壓差、噪聲等環境參數的控制,應符合本規范第3.2節的規定。

9.1.3醫藥潔凈室(區)內的新鮮空氣,應取下列較大值:

1、補償室內排風量和保持室內正壓所需新鮮空氣量。

2、室內每人新鮮空氣量不應小于40m3/h。

9.1.4醫藥潔凈室(區)與周圍的空間,應按工藝要求維持正壓差或負壓差。

9.1.5醫藥潔凈室(區)不應采用散熱器采暖。

9.1.6醫藥潔凈室(區)內的空氣監測和凈化空調系統維護要求,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9.1.7醫藥潔凈室(區)內凈化空調系統的驗證,應符合附錄C的規定。

9.2凈化空氣調節系統

9.2.1空氣潔凈度100級、10000級及100000級的空氣凈化處理,應采用粗效、中效、高效空氣過濾器三級過濾。空氣潔凈度300000級的空氣凈化處理,可采用亞高效空氣過濾器。

9.2.2空氣過濾器的選用和布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中效空氣過濾器宜集中設置在凈化空氣處理機組的正壓段。

2、高效或亞高效空氣過濾器宜設置在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末端。

3、在回風和排風系統中,高效、亞高效空氣過濾器及作為預過濾的中效過濾器應設置在系統的負壓段。

4、中效、高效空氣過濾器應按小于或等于額定風量選用。

5、設置在同一潔凈區內的高效、亞高效過濾器運行時的阻力和效率宜相近。

9.2.3凈化空氣調節系統與一般空氣調節系統應分開沒置。

9.2.4下列情況的凈化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

1、運行班次或使用時間不同。

2、對溫、濕度控制要求差別大。

9.2.5下列情況的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1、生產過程散發粉塵的潔凈室(區),其室內空氣如經處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時。

2、生產中使用有機溶媒,且因氣體積聚可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工序。

3、病原體操作區。

4、放射性藥品生產區。

5、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有害物質、異味或揮發性氣體的生產工序。

9.2.6生產過程中散發粉塵的醫藥潔凈室(區)應設置除塵設施,除塵器應設置在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負壓段。采用單機除塵時,除塵器應設置在靠近發塵點的機房內;如機房門向醫藥潔凈室(區)方向開啟的,機房內環境要求宜與醫藥潔凈室(區)相同。間歇使用的除塵系統,應有防止醫藥潔凈室(區)壓差變化的措施。

9.2.7有爆炸危險的除塵系統,應采用有泄爆和防靜電裝置的防爆除塵器。防爆除塵器應設置在排塵系統的負壓段,并應設置在獨立的機房內或室外。

9.2.8醫藥潔凈室(區)的排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采取防止室外氣體倒灌的措施。

2、排放含有易燃、易爆物質氣體的局部排風系統,應采取、防爆措施。

3、對直接排放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氣體,排放時應采取處理措施。

4、對含有水蒸氣和凝結性物質的排風系統,應設置坡度及排放口。

5、生產青霉素等特殊藥品的排風系統應符合本規范第9.6.4條的規定。

9.2.9采用熏蒸消毒滅菌的醫藥潔凈室(區),應設置消毒排風設施。

9.2.10下列情況的排風系統,應單獨設置:

1、不同凈化空氣調節系統。

2、散發粉塵或有害氣體的區域。

3、排放介質毒性為現行國家標準《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 5044中規定的中度危害以上的區域。

4、排放介質混合后會加劇腐蝕、增加毒性、產生燃燒和爆炸危險性或發生交叉污染的區域。

5、排放易燃、易爆介質的區域。

9.2.11人員凈化用室中的更衣室、氣閘室,應送入與潔凈室(區)凈化空調系統相同的潔凈空氣。人員凈化用室的凈化空氣,應符合下列要求:

1、空氣潔凈度100級、10000級醫藥潔凈室(區)的更換潔凈工作服室,換氣次數宜為15次/h。

2、空氣潔凈度100000級醫藥潔凈室(區)的更換潔凈工作服室,換氣次數宜為10次/h。

3、空氣潔凈度300000級醫藥潔凈室(區)的更換潔凈工作服室,換氣次數宜為8次/h。

4、氣閘室的空氣潔凈度等級應與相連的醫藥潔凈室(區)空氣潔凈度等級相同。

5、人員凈化用室各房間的空氣應由里向外流動。

6、設置在人員凈化室內的換鞋、存外衣、盥洗、廁所、風淋室等生產輔助房間,應采取通風措施。

9.2.12送風、回風和排風的啟閉應連鎖。正壓潔凈室(區)連鎖程序為先啟動送風機,再啟動回風機和排風機;關閉時連鎖程序應相反。

9.2.13非連續運行的醫藥潔凈室(區),可根據生產工藝要求設置值班送風。

9.2.14放散大量有害氣體或有爆炸氣體的醫藥潔凈室(區)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事故排風系統應設置自動和手動控制開關,手動控制開關應分別設置在潔凈室(區)內和潔凈室(區)外便于操作的地點。

9.2.15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疏散走廊應設置排煙設施。醫藥工業潔凈廠房防排煙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9.2.16凈化空調系統噪聲超過允許值時,應采取隔聲、消聲、隔振等措施,消聲設施不得影響潔凈室凈化條件。

9.2.17醫藥潔凈室(區)的壓差應符合本規范第3.2.4條的規定。凈化空調系統應采取維持系統風量和醫藥潔凈室(區)內各房間壓差的措施。

9.2.18下列醫藥潔凈室(區)應設置指示壓差的裝置:

1、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潔凈室(區)之間。

2、無菌潔凈室與非無菌潔凈室之間。

3、按本規范第9.2.19條的規定,需保持相對負壓的房間。

4、人員凈化用室和物料凈化用室的氣閘室。

9.2.19下列醫藥潔凈室(區)應與相鄰醫藥潔凈室(區)保持相對負壓:

1、生產過程中散發粉塵的醫藥潔凈室(區)。

2、生產過程中使用有機溶媒的醫藥潔凈室(區)。

3、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有害物質、熱濕氣體和異味的醫藥潔凈室(區)。

4、青霉素等特殊藥品的精制、干燥、包裝室及其制劑產品的分裝室。

5、病原體操作區。

6、放射性藥品生產區。

9.2.20質量控制實驗室凈化空調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實驗室凈化空調系統應與藥品生產區分開。

2、無菌檢查室、微生物限度檢查實驗室、抗生素微生物檢定室和放射性同位素檢定室的空氣潔凈度等級,應符合本規范第5.1.13條的規定。

3、陽性對照室和放射性同位素檢定室等實驗室不應利用回風,室內空氣應經過濾后直接排至室外。

9.2.21中藥生產中要求“按醫藥潔凈室(區)管理”的工序,其空氣調節和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采取通風措施或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2、進人生產區域的空氣應經過粗效、中效空氣過濾器兩級過濾,室內應保持微正壓。

3、生產過程中散發粉塵、有害物的房間應設置除塵或排風系統。

9.2.22局部空氣潔凈度100級的單向流裝置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覆蓋暴露非終滅菌無菌藥品、包裝容器及傳送設施的全部區域。

2、當單向流裝置面積較大,且采用室內循環風運行時,應采取減少空氣潔凈度100

級區城與室內周圍環境溫差的措施,空氣潔凈度100級區域內的溫度不應大于室內設計溫度2℃ ,并不應高于24℃。

3、空氣潔凈度100級的單向流裝置,應采用側墻下部或地面格柵回風。

4、局部空氣潔凈度100級的單向流裝置外緣宜設置圍簾,圍簾高度宜低于操作面。

5、單向流裝置的設置應便于安裝、維修及更換空氣過濾器。

9.2.23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空氣處理機組的設計和選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空氣處理機組應有良好的氣密性,箱內靜壓為1000Pa時,漏風率不得大1%。

2、空氣處理機組內表面應光滑、耐腐蝕和易于清潔。

3、空氣處理機組應有良好的絕熱性能,外表面不得結露。

4、空氣處理機組的送風機應按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總風量和總阻力選擇,各級空氣過濾器的阻力應按其初阻力的1.5-2.0倍計算。

5、空氣處理機組的整體結構應有足夠的強度,在運輸、安裝及運行時不得出現機組外殼變形。

9.3氣流流型和送風

9.3.1氣流流型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流流型應滿足空氣潔凈度等級的要求,空氣潔凈度100級時,氣流應采用單向流流型。

2、空氣潔凈度10000級、100000級和300000級時,氣流應采用非單向流流型。非單向流氣流流型應減少渦流區。

3、醫藥潔凈室(區)氣流分布應均勻。氣流流速應滿足生產工藝、空氣潔凈度等級和人體衛生的要求。

9.3.2醫藥潔凈室(區)氣流的送、回風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醫藥潔凈室(區)氣流的送、回風方式應符合表9.3.2的規定。

表9.3.2醫藥潔凈室(區)氣流的送、回風方式

醫藥潔凈室(區)空氣潔凈度等級氣流流型送、回風方式
100級單向流水平、垂直
10000級非單向流頂送下側回、側送下側回
100000級非單向流頂送下側回、側送下側回、頂送頂回
300000級

2、散發粉塵或有害物質的醫藥潔凈室(區),不應采用走廊回風,且不宜采用頂部回風。

9.3.3醫藥潔凈室(區)內各種設施的布置,應滿足氣流流型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向流醫藥潔凈室(區)內不宜布置潔凈工作臺;在非單向流醫藥潔凈室(區)

內設置單向流潔凈工作臺時,其位置宜遠離回風口。

2、易產生污染的工藝設備附近應設置排風口。

3、有局部排風裝置或需排風的工藝設備,宜布置在醫藥潔凈室(區)下風側。

4、有發熱量大的設備時,應有減少熱氣流對氣流分布影響的措施。

5、余壓閥宜設置在潔凈空氣流的下風側。

9.3.4醫藥潔凈室(區)送風量,應取下列較大值:

1、按表9.3.4中有關數據計算或按室內發塵量計算。

2、根據熱、濕負荷計算確定的送風量。

3、向醫藥潔凈室(區)內供給的新鮮空氣量。

表9.3.4空氣潔凈度等級和送風量(靜態)

空氣潔凈度等級氣流流型平均風速(m/s)換氣次數(次/h)
100級單向流0.2-0.5——
10000級非單向流——15-25
100000級非單向流——10-15
300000級非單向流——8-12

注:

1換氣次數適用于層高小于4m的醫藥潔凈室(區)。

2室內人員少、發塵少、熱源少時應采用下限值。

9.4風管和附件

9.4.1風管斷面尺寸應滿足對內壁清潔處理的要求,宜設置清掃口。風管應采用不易脫落顆粒物質、不易銹蝕,且耐消毒的材料。

9.4.2凈化空氣調節系統應按需要設置電動密閉閥、風量調節閥、閥、止回閥等附件。各醫藥潔凈室(區)的送、回風管段,應設置風量調節閥。

9.4.3下列情況的通風、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應設置閥:

1、風管穿越區的隔墻處,穿越變形縫的隔墻的兩側。

2、凈化空調系統總風管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的隔墻和樓板處。

3、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

4、水平風管與垂直風管處于不同的分區時,水平風管與垂直風管的交接處。

9.4.4風管穿越使用易燃、易爆介質生產區的隔墻或防爆隔墻時,應設置閥和止回閥。

9.4.5醫藥潔凈室(區)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和調節閥,以及高效空氣過濾器的保護網、孔板和擴散孔板等附件的制作材料和涂料,應根據輸送空氣潔凈度等級及所處空氣環境條件確定。

9.4.6醫藥潔凈室(區)內排風系統的風管、調節閥和止回閥等附件的制作材料和涂料,應根據排除氣體的性質及所處空氣環境條件確定。

9.4.7用于無菌潔凈室(區)的送風管、排風管、風閥及風口的制作材料和涂料,應耐受消毒劑的腐蝕。

9.4.8在空氣過濾器前后,應設置測壓孔或壓差計,各系統風口的高效及亞高效空氣過濾器設置的壓差計不宜少于兩支。在新風管以及送風、回風和排風總管上,應設置風量測定孔。

9.4.9風管、附件及輔助材料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073的有關規定。

9.5監測與控制

9.5.1醫藥工業潔凈廠房應設置凈化空氣調節系統自動監測與控制裝置。裝置應具有參數檢測、參數自動調節與控制、工況自動轉換、設備狀態顯示、連鎖與保護等功能。

9.5.2在凈化空氣調節系統運行中,應對醫藥潔凈室(區)的空氣潔凈度、溫濕度、有檢測要求的室內壓差、凈化空調機組等靜態、動態運行及有關參數進行實時顯示和記錄,并應對送風風量等關鍵參數予以超限報警。

9.5.3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風機宜采用變頻控制。總風管上宜設置風量傳感器及顯示器。

9.5.4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電加熱及電加濕應與送風機連鎖,并應設置無風和超溫斷電保護。采用電加濕時應設置無水保護。加熱器的金屬風管應接地。

9.5.5凈化空氣調節冷熱源和空氣調節水系統的監測和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的有關規定。

9.6青霉素等藥品生產潔凈室的特殊要求

9.6.1下列特殊藥品生產的凈化空氣調節系統應獨立設置,其排風口應位于其他藥品凈化空調系統進風口全年較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并應高于該建筑物屋面和凈化空調系統的進風口:

1、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藥品。

2、β-內酰胺結構類藥品。

3、避孕藥品。

4、激素類藥品。

5、抗腫瘤類藥品。

6、強毒微生物及芽袍菌制品。

7、放射性藥品。

8、有菌(毒)操作區。

9.6.2青霉素等特殊藥品的精制、干燥、包裝室及其制劑產品的分裝室的室內應保持正壓,與相鄰房間或區域之間應保持相對負壓。

9.6.3青霉素等特殊藥品的生產區,應采取防止空氣擴散至其他相鄰區域的措施。

9.6.4青霉素等特殊藥品生產區的空氣均應經高效空氣過濾器過濾后排放。二類危險度以上病原體操作區及生物安全室,應將排風系統的高效空氣過濾器安裝在醫藥潔凈室(區)內的排風口處。

10給水排水

10.1一般規定

10.1.1醫藥潔凈室(區)的給排水干管,應敷設在技術夾層或技術夾道內,也可地下埋設。

10.1.2醫藥潔凈室(區)內應少敷設管道,與本區域無關管道不宜穿越,引入醫藥潔凈室(區)內的支管宜暗敷。

10.1.3醫藥潔凈室(區)內的管道外表面應采取防結露措施。防結露外表層應光滑、易于清洗,并不得對醫藥潔凈室(區)造成污染。

10.1.4給排水支管穿越醫藥潔凈室(區)頂棚、墻壁和樓板處宜設置套管,管道與套道之間應密封,無法設置套管的部位應采取密封措施。

10.2給 水

10.2.1醫藥潔凈室(區)應根據生產、生活和消防等各項用水對水質、水溫、水壓和水量的要求,分別設置直流、循環或重復利用的給水系統。

10.2.2給水管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生活給水管應選用耐腐蝕、安裝連接方便管材,可采用塑料給水管、塑料和金屬復合管、銅管、不銹鋼管及經防腐處理的鋼管。

2循環冷卻水管道宜采用鋼管。

3管道的配件宜采用與管道材料相應的材料。

10.2.3人員凈化用室的盥洗室內宜供應熱水。

10.2.4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周圍宜設置灑水設施。

10.3排 水

10.3.1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排水系統,應根據生產排出的廢水性質、濃度、水量等確定。有害廢水應經廢水處理,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后排出。

10.3.2醫藥潔凈室(區)內的排水設備以及與重力回水管道相連的設備,必須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設置水封裝置,水封高度不應小于50mm。排水系統應設置透氣裝置。

10.3.3排水立管不應穿過空氣潔凈度100級、10000級的醫藥潔凈室(區);排水立管穿越其他醫藥潔凈室(區)時,不應設置檢查口。

10.3.4醫藥潔凈室(區)內地漏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空氣潔凈度100級的醫藥潔凈室(區)內不應設置地漏。

2、空氣潔凈度10000級、100000級的醫藥潔凈室(區)內,應少設置地漏;需設置時,地漏材質應不易腐蝕,內表而應光潔、易于清洗,應有密封蓋,并應耐消毒滅菌。

3、空氣潔凈度100級、10000級的醫藥潔凈室(區)內不宜設置排水溝。

10.3.5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內應采用不易積存污物并易于清掃的衛生器具、管材、管架及其附件。

10.3.6排水管道材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水管道應選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也可選用柔性接口機制排水鑄鐵管及管件。

2、當排水溫度大于40℃時,應選用金屬排水管或耐熱塑料排水管。

10.4消防設施

10.4.1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10.4.2醫藥工業潔凈廠房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根據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建筑耐火等級、建筑物體積以及生產特點等確定。

10.4.3醫藥工業潔凈廠房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宜設置在非潔凈區域或空氣潔凈度等級低的區域。設置在醫藥潔凈區域的消火拴宜嵌入安裝。

2、消火栓給水系統的消防用水,不應小于10l/s ,每股水量不應小于5l/s。

3、消火栓同時使用的水槍數不應少于兩支,水槍充實水柱不應小于l0m。

4、消火栓的栓口直徑應為65mm,配備的水帶長度不應大于25m,水槍噴嘴口徑不應小于19mm。

10.4.4醫藥潔凈室(區)及其可通行的技術夾層和技術夾道內,應同時設置滅火設施和消防給水系統。

10.4.5醫藥工業潔凈廠房配置的滅火器,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規范》GB 50140的有關規定。

10.4.6放置貴重設備儀器、物料的醫藥潔凈室(區)設置固定滅火設施時,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設置氣體滅火系統時,不應采用鹵代烷以及能導致人員窒息的滅火劑。

2、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宜采用預作用式自動噴水裝置。

10.4.7消防給水管道材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系統應采用鋼管及相應的管件。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采用內外熱鍍鋅鋼管,也可采用銅管、不銹鋼管和相應的管件。

11 電 氣

11.1配 電

11.1.1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用電負荷等級和供電要求,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和生產工藝確定。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用電負荷、照明負荷宜由變電所專線供電。

11.1.2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電源進線,應設置切斷裝置。切斷裝置宜設置在醫藥潔凈區域外便于操作管理的地點。

11.1.3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配電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11.1.4醫藥潔凈室(區)內的配電設備,應選擇不易積塵、便于擦拭和外殼不易銹蝕的小型加蓋暗裝配電箱及插座箱。醫藥潔凈室(區)內不宜設置大型落地安裝的配電設備,功率較大的設備宜由配電室直接供電。

11.1.5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內的配電線路,宜按生產區域設置配電回路。

11.1.6醫藥工業潔凈廠房通風系統的配電線路,宜根據不同分區設置配電回路。

11.1.7醫藥潔凈室(區)內的電氣管線宜敷設在技術夾層或技術夾道內,管材應采用非燃燒體。醫藥潔凈室(區)內連接至設備的電線管線和接地線宜暗敷,電氣線路保護管宜采用不銹鋼或其他不易銹蝕的材料,接地線宜采用不銹鋼材料。

11.1.8醫藥潔凈室(區)內的電氣管線管口,以及安裝于墻上的各種電器設備與墻體接縫處均應密封。

11.2照 明

11.2.1醫藥潔凈室(區)內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熒光燈。生產工藝有特殊要求達不到照明設計的技術經濟指標時,也可采用其他光源。

11.2.2醫藥潔凈室(區)內應選用外部造型簡單、不易積塵、使于擦拭、易于消毒滅菌的照明燈具。

11.2.3醫藥潔凈常(區)內的照明燈具宜吸頂明裝,燈具與頂棚接縫處應采取密封措施。需采用嵌入頂棚暗裝時,安裝縫隙應密封,其燈具結構應便于清掃,以及便于在頂棚下更換燈管及檢修。紫外線消毒燈的控制開關應設置在潔凈室(區)外。

11.2.4醫藥潔凈室(區)應根據實際工作的要求提供照度。照度值應符合本規范第3.2.5條的要求。

11.2.5醫藥潔凈室(區)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0.7。

11.2.6有爆炸危險的醫藥潔凈室(區),照明燈具的選用和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

11.2.7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內應設置備用照明,并應滿足所需場所或部位活動和操作的照明。

11.2.8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內應設置應急照明。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轉角處設置的疏散標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在專用消防口處應設置紅色應急照明燈。

11.2.9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技術夾層內宜按需要設置檢修照明。

11.3通 信

11.3.1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內應設置與廠房內外聯系的通信裝置。醫藥潔凈室(區)內宜選用不易積塵、便于擦拭、易于消毒滅菌的潔凈電話。

11.3.2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可根據生產管理和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閉路電視監視系統。

11.3.3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生產區(包括技術夾層)等應設置火災探測器。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生產區及走廊應設置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11.3.4醫藥工業潔凈廠房應設置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不應設置在醫藥潔凈室(區)內。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

11.3.5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消防控制設備及線路連接、控制設備的控制及顯示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規范》GB 500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等的有關規定。醫藥潔凈室(區)內火災報警應進行核實。

11.3.6醫藥工業潔凈廠房中易燃、易爆氣體的儲存、使用場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閥門等易泄漏的地方,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有毒氣體的儲存和使用場所應設置氣體檢測器。報警信號應聯動啟動或手動啟動相應的事故排風機,并應將報警信號送至控制室。

11.4靜電防護及接地

11.4.1醫藥工業潔凈廠房應根據工藝生產要求采取靜電防護措施。

11.4.2醫藥潔凈室(區)內的防靜電地面,其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的面層應具有導電性能,并應保持長時間性能穩定。

2、地面的表層應采用靜電耗散性的材料,其表面阻力率應為1.0×105~1.0×1012Ω?cm或體積阻力率為1.0×104~1.0×1011Ω?cm。

3、地面應采取導電泄放措施和接地構造,其對地泄放阻力值應為1.0×105~1.0×109Ω。

11.4.3醫藥潔凈室(區)的凈化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

11.4.4醫藥潔凈室(區)內產生靜電危害的設備、流動液體、氣體或粉體管道應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其中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設備和管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

11.4.5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內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等電位連接的要求。

11.4.6接地系統宜采用綜合接地方式,接地阻力值應小于或等于1Ω;選擇分散接地方式時,各種功能接地系統的接地體與防雷接地系統的接地體之間的距離應大于20m。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防雷接地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有關規定。

附錄B醫藥潔凈室(區)的維護管理

B.0.1醫藥潔凈室(區)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員應按本規范第5.2.4條的凈化程序出入醫藥潔凈室(區),限制非本潔凈室(區)人員進入醫藥潔凈室(區)。

2、物料、工器具、設備等進人醫藥潔凈室(區)前必須凈化,進入無菌潔凈室(區)

前還須消毒滅菌。物料、工器具、設備等凈化和消毒滅菌后,應經傳遞窗或氣閘室進入醫藥潔凈室(區)。

3、空氣潔凈度100級、10000級的凈化空氣調節系統宜連續運行。非連續運行的醫藥潔凈室(區),在非生產班次時,凈化空氣調節系統應有保持室內正壓、防止室內結露的措施。

4、當醫藥潔凈室(區)采用高度真空吸塵器進行清掃時,必須定期檢查吸塵器排氣口的含塵濃度。

B.0.2醫藥潔凈室(區)的空氣監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對醫藥潔凈室(區)空氣定期監測。監測項目和頻次應符合表B.0.2的規定。

特殊要求的醫藥潔凈室(區)另行規定。

表B.0.2醫藥潔凈室(區)空氣監測項目和頻次

監測項目監測頻次
100級10000級100000級300000級
溫度、濕度2次/班2次/班2次/班2次/班
風量、風速1次/周1次/月1次/月1次/月
壓差值1次/周1次/月1次/月1次/月
塵埃粒子1次/周1次/季1次/半年1次/半年
沉降菌1次/班1次/d1-2次/月1次/月
浮游菌1次/周1次/季1次/半年1次/半年

2、下列情況應更換高效過濾器:

1)氣流速度降低,即使更換初效、中效空氣過濾器后,氣流速度仍不能增大時。

2)高效空氣過濾器的阻力達到初阻力的1.5~2倍時。

3)高效空氣過濾器出現無法修補的滲漏時。

B.0.3醫藥潔凈室(區)的維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醫藥潔凈室(區)的維護管理,應包括對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生產設備、設施和操作人員的管理,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記錄。

2、使用具有腐蝕、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醫藥潔凈室(區),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3、應建立醫藥潔凈室(區)計劃檢修制度,對凈化空氣調節系統實行定期檢修、保養制度。檢修、保養記錄應存檔。

附錄C醫藥潔凈室(區)的驗證

C.0.1醫藥潔凈室(區)的驗證,應包括下列內容:

1、醫藥潔凈室(區)的驗證,應包括室內系統及設施,如凈化空氣、工藝用水等系統及設施的安裝確認、運行確認和性能確認。

2、系統及設施的安裝確認,應包括各分部工程的外觀檢查和單機試運轉。

3、系統及設施的運行確認,應在安裝確認合格后進行。內容應包括帶冷(熱)源的系統聯合試運轉,并不應少于8h。

4、醫藥潔凈室(區)的綜合性能確認,應包括表C.0.1項目的檢測和評價。

C.0.2醫藥潔凈室(區)的驗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國家現行標準《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JGJ 71。

2、現行國家標準《醫藥工業潔凈室(區)懸浮粒子的測試方法》GB/T 16292。

3、現行國家標準《醫藥工業潔凈室(區)浮游菌的測試方法》GB/T 16293。

4、現行國家標準《醫藥工業潔凈室(區)沉降菌的測試方法》GB/T 16294。

5、國家現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6、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C.0.3醫藥潔凈室(區)的驗證,應包括下列文件:

1、醫藥潔凈室(區)主要設計文件和竣工圖。

2、主要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書、檢驗文件。

3、設備開箱檢查記錄、管道壓力試驗記錄、管道系統吹洗脫脂記錄、風管漏風記錄、竣工驗收記錄。

4、單機試運轉、系統聯合試運轉和醫藥潔凈室(區)性能測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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